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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的报废制度

一、申请报废条件

(一)产品技术落后,耗能高,效率低,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。

(二)使用年限较长,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,已属不正常运转且无法修复的。

(三)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,安全无保证,可能造成危险的。

(四)因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坏,且无法修复的。

(五)虽能修复,但修理费用接近新购同类设备的价格的。

二、申请报废程序

(一)由各实验技术人员填写《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》,详细写明报废的理由,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交归口管理单位。

(二)学院提出的报废申请进行审核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
(三)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鉴定。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,会同监察处、财务处、审计处、学院进行鉴定,并签署鉴定意见。

(四)车辆以及单价或成套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,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审批。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,经校务会议批准后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批。

(五)待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批复后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财务处和实验中心注销固定资产帐。

三、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

(一)用于学生实验、实习。

(二)用于仪器设备维修。

(三)捐赠给我校的教学实验、实习基地。

(四)不能利用的对外拍卖,其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,作为重置仪器设备之用。

(五)上述四项都不能操作的,由国有资产处、审计处、监察处、财务处另行研究处理。